1.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有哪些?

2.《石油真相》:国际油价定价权在谁手中

3.布伦特原油价格相等,国内油价就相等吗?

4.串通涨价的专家解读

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有哪些?

油价调整法律解读最新-油价调整最新政策

OPEC的油气政策 这个由石油生产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从它诞生之日起到今天,一直受到世界的重视。尽管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OPEC的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下降了,但是,OPEC成员国的油气探明总储量居世界首位,其强大的石油生产与供给能力,尤其是它实行的石油发展战略及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OPEC在调整和实施其石油政策的过程中,协调行动、巩固团结,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国际石油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OPEC的石油政策主要从对产量控制和油价控制展开。

OPEC通过对组织联合产量的控制和各国生产配额的分配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1982年开始,OPEC采用配额制度来实现产量控制。配额制度是将产量额度在所有的成员之间分配,以协调削减石油产量。

OPEC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油价政策。

生效日期会议地点变动(万桶)日产量上限(万桶)1998年2月利雅得—27.30*1998年4月利雅得-1.35525.951998年7月阿姆斯特丹/维也纳-1.25524.691999年4月海牙/维也纳-1.71622.972000年4月维也纳+1.71624.692000年7月维也纳+0.70825.402000年10月维也纳+0.80026.202000年11月维也纳+0.50026.702001年2月维也纳-1.50025.202001年4月维也纳-1.00024.202001年9月电话会议-1.00023.202002年1月开罗-1.50021.702003年1月维也纳+1.30023.002003年2月维也纳+1.50024.502003年6月维也纳+0.90025.402003年11月维也纳-0.90024.502004年4月阿尔及尔-1.00023.502004年7月贝鲁特+2.00025.502004年8月贝鲁特+0.50026.002004年11月维也纳+1.00027.002005年3月伊斯法罕+0.50027.502005年7月维也纳+0.50028.00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石油产量政策历来变动一览

*OPEC 10国产量基准,利雅得减产的依据。

在成立的最初10年,针对国际油价不断下降的趋势,OPEC为了维护成员国的石油权益,实行了冻结油价的政策,通过有控制地增产、实现油田费用经费化、减少原油销售补贴等手段争取获得更多的石油收入。1961年至1970年9月,原油标价一直稳定在每桶18美元的水平。

20世纪70年代,OPEC实行大幅度提高油价的政策。通过实施提价、提税和取消销售回扣的策略,采取“参股制”及国有化方式,以及运用“石油武器”实行禁运和减产等斗争手段,从西方石油公司手中争夺回了石油资源主权和石油标价权,获得了巨额“石油美元”,并在国际石油市场占有了超过一半的销售份额。阿拉伯轻油的官方价格,从1970年9月份之前的每桶1.8美元飙升到1980年4季度的每桶33.33美元,国际市场现货价格上涨到每桶38.63美元。这期间,爆发了1973年和1979—1980年的两次世界性“石油危机”。

20世纪80年代,OPEC针对世界石油消费量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以及非OPEC石油产量上升的形势,先是实行限产保价政策,以期阻止油价下滑,继而采取扩大市场份额等政策,以求保证石油收入和维持市场份额。这一时期OPEC遭到了严重的损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OPEC前一时期过度提高油价政策而带来了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OPEC调整并交替实行“限产保价”或“增产抑价”政策。前者是在油价长期走低情况下,通过限制或减少产量,缩小市场供应量,推动油价转跌回升;后者是通过增加产量,扩大市场投放量,抑制油价的暴涨,以达到稳定市场,增加石油收入,保持市场份额的目的。2000年,OPEC建立了“自动油价平衡机制”,明确提出新的政策目标,即抑制油价波动,力求使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维持在对产油国和消费国均有利的水平上。

OPEC的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及国际油价影响重大。OPEC的石油政策从最初的以争取恢复自身权益为宗旨,到推崇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各方的油价水平,保证持续、有效的石油供应,从而稳定世界石油市场的政策目标。这对于世界石油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新的飞跃。近年来,OPEC能源政策的调整围绕上面提到的新的目标进行。1999年,OPEC秋季部长会议提出要以库存量而不是以价格来决定产量的油价政策。2000年3月,OPEC进一步调整其政策,建立了油价“自动平衡机制”,确定了22~28 美元的油价浮动范围作为其增减原油产量,以保证国际市场石油供应和稳定的油价政策。2001年,OPEC再次作出调整研究,建立新的、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供需情况的原油定价基准,除调整油价政策外,各成员国也在修订其能源发展战略,包括适度开放由国家垄断的石油天然气部门,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本国石油开采等。委内瑞拉的能源战略重视加强同南美洲国家的能源合作,争取在建立统一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实现包括能源在内的基础设施现代化,推动拉美地区经济的尽快恢复与发展。

非OPEC产油国的石油政策 以俄罗斯为例。油气行业是俄罗斯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此类资源、确保其再生产水平、提高资源管理效率、在对外资源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是俄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作为最重要的非OPEC产油国,俄罗斯非常重视本国油气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

(1)制定行业长期发展规划。

2003年5月俄政府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能源战略》,详细分析了能源产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该领域今后20年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框架。为不断寻找新的矿脉、避免国家可探明资源储量的枯竭,2004年俄政府通过《2005—2020年国家矿物资源勘探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纲要》,规定了37种主要矿藏的开采量与再生量的比例关系。为加大对大陆架资源的研究开发,2004年俄政府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大陆架石油天然气资源研究开发战略》,确定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开采的阶段性目标。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改税法,建立促进油气行业发展的税收体制。首先,合并税种,简化税收办法。从 2002年1月起,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留成和原油开采消费税,代之以征收“开采统一税”。其次,取消不合理优惠,弥补税收漏洞。2004年1月,俄罗斯政府撤销了境内的最后三个离岸区设置,杜绝了石油巨头们利用其逃税避税这一漏洞,也避免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再次,增强税收公平性,促进行业均衡发展。为鼓励对地质条件恶劣、效益低下的油田进行开发,俄罗斯政府拟将现行简单化一刀切的石油开采税改为级差开采税——根据油田质量和开采效益确定不同的税率。

制定新的《矿产资源法》,完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俄罗斯现行《矿产资源法》出台于1992年,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个别条款过于空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也导致了严重的官员腐败。为扭转这种现象,俄罗斯主管部门正在重新制定《矿产资源法草案》,对包括油气在内的地矿资源勘探、开采和使用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该法有望于2006年最终通过。届时,它将成为规范俄油气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3)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部门体系。

要实施国家对油气工业的有效监控,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管理部门。

从行政分工看,为减少开采许可证发放的混乱无序现象,正在重新制定的《矿产资源法草案》将明确规定地矿资源归联邦所有,开采许可证也将由中央政府独家发放。从部门设置看,俄工业能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能源局、自然资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地矿利用局和自然资源利用监督署、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及其下属的联邦海关署、财政部及其下属的联邦税收署等部门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油气行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和监督。从人员安排看,总统的亲信将被安置在油气企业中任要职。

(4)加强对进出口运输环节的管理。

俄罗斯政府牢牢控制着油气产品运输渠道,不允许私有油气公司建设和拥有自己的管道系统。目前,国家控股的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分别在油气产品的管道和铁路运输中具有绝对垄断地位。2003年10月,俄罗斯交通部起草了旨在放开交通运输业的《至2025年俄罗斯交通发展战略》,其中惟独未涉及管道运输改革,也未谈及油气运输领域吸引私人投资的问题。

(5)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广开资金来源。

首先,通过《产品分割协议》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萨哈林-1号”和“萨哈林-2号”项目均是以这种形式吸引了大量外资。国际油气巨头,包括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日本三井公司和三菱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印度ONGC公司均参与了上述项目的实施。其次,鼓励油气公司发行欧洲债券,增强其投融资能力。目前,俄罗斯许多大型石油公司已在欧美股票市场上市,企业资本化程度和资本运作透明度明显提高。再次,允许外国公司收购俄罗斯公司股票。2004年9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就以19.88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俄罗斯最大石油公司卢克石油公司中的国家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59%)。

(6)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大打能源外交牌。

执政后,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出发,强调油气出口多元化,并灵活运用能源牌,巧妙地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

为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俄罗斯试图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拓展油气运输渠道。向东,利用中日石油管道出口之争,在两强之间游刃有余,并最终选择了对己最为有利的通向太平洋港口的管道走向。向南,为了抗衡美国倡议的跨里海天然气管道、阻挡土库曼斯坦天然气进入欧洲,更为了开拓东南欧的巨大市场,于2003年建成了穿越黑海海底至土耳其的“蓝流”天然气管道。向西,为了减少对乌克兰、波罗的海三国、波兰等非友好国家的过境依赖,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穿越波罗的海海底至德国的北欧天然气管道。向北,几家大型石油公司已提议建设至摩尔曼斯克的石油管道,以开拓北美市场。

对于传统势力范围——独联体其他国家,俄罗斯更是利用油气出口,打一批,拉一批,加大对地区政策走向的控制。

《石油真相》:国际油价定价权在谁手中

这话是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说的。与《石油战争》相得益彰《石油战争》的作者威廉·恩道尔在该书中文版前言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此言总结了美国的强权哲学,至少是那些躲在幕后决定着美国外交和国内政策的少数精英人物的强权哲学。无独有偶,《石油真相》的作者童媛春也把基辛格的这番表态放在其著作的前言当中,并说这段上世纪70年代的名言,自其1990年涉入国际石油行业后便深刻地印入脑海。作者对这番话的思考与理解贯穿于《石油真相》当中,并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历悟出了一个道理:现代人类世界的核心利益构架由现行的国际政治体制所支撑,而国际政治的核心问题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的核心问题是金融问题,金融问题的核心问题是资源问题,资源问题的核心问题是能源问题,能源问题的核心问题则历史性地选择了石油———这个被人类既恨又爱且离不开的尤物———来构建解决通道。上述问题链条纽带一旦风险失控,人类付出的代价除了金钱就是鲜血,特别是石油行业更是踩着尸骨走到今天。《石油真相》的思路与《石油战争》的逻辑似乎异曲同工,均触及了强权争霸世界的驱动力———对石油的绝对控制。不过《石油战争》一书更偏重政治、军事以及外交博弈,从国家间的折冲樽俎、刀兵相见中梳理出一条石油主导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脉络,而《石油真相》则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视角出发,引导读者纵览石油工业发展之全貌,并聚焦于国际油价行情大涨大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令读者不再困惑于报纸上那些肤浅而泛泛的解读。解读油价需要全新的认知工具《石油真相》一书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认知工具———“石油资源六元素理论”。在全方位的观察角度上,以苍鹰般的观察力对石油资源进行全角度的审视,为解读油价涨跌的真正原因提供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建设性的理论基础和认知工具。根据作者的归纳,石油资源六元素首先包括资源元素、生产加工元素和服务元素,构成了石油行业中传统的上游、中游、下游环节,其次还涵盖商贸、物流、金融三个元素。由于很多人将目光只投在前三个元素之上,并以为所有涉及到石油的问题都能从这三个环节找到答案,因此做出了对石油价格的片面解读和预测。而探究油价波动的真正原因,是离不开对后面三个元素的认识与分析的。把石油资源六元素理论应用于实际,就会发现导致油价大幅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在作者看来,资源元素是撬动世界的万源之本。应该看到的是,人类对于地球石油资源的认知程度还很低,虽然这种资源是有限的,但随着勘探能力、开采能力、炼油能力的提升,以及全球节能运动的兴起,石油在今后几百年甚至更远的未来中,满足人类需求应不成问题。此外,生产加工元素是石油价值实现的次基础环节(基础环节是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服务元素是石油价值达到现金实现的保证,商贸元素是套利的冲动来源,物流元素是实现价值的通道。而金融元素令石油超越了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国际投机者通过博弈实现套利,可以说是皇冠上的宝石。回顾整个油价增长的历史,就可以看到实际上价格波动的因素就是金融套利因素。有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国际石油金融期货市场的虚拟交易量要比实货交易量大出8到9倍(正常范围应在3倍之内),金融套利己使价格规律脱离了原有的供给和库存关系。国际油价定价权在谁手中国际油价到底谁说了算?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世界。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所代表的资源供应国吗?是世界上主要的石油消费国吗?手里有钱就能掌握定价权吗?答案统统不是。《石油真相》提出了“超级经济体系”这样一个概念。人们通常将美国称作超级大国(superpower),但“超级大国”的地位建立在“超级经济体系”(supereconomy)的基础之上。这个超级经济体系对于油价定价的支撑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国际金融信用体制,二是支付结算体制,三是计价计量体制,四是质量管理体制,五是国际法律保护下的文化导向机制。美国在这五个方面全都处于领导地位,很大程度上导致国际石油市场受美国利益驱使,并为美国利益服务。事实上,二战后美元在世界上确立起来的主导地位,特别是1973年美国和中东产油国就排他性地使用美元结算石油交易达成协议,决定了美国在石油定价权上独一无二的话语权。值得注意的是,前四个方面都有一定的标准和一些硬性规则,逼迫没有主导权的群体或国家无奈屈从,但也很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和反对。隐藏更深、效果更好的则是席卷全球的美国文化。透过美国的消费文化,激发全球消费者参与到与石油相关的一切消费活动之中(最明显的莫过于美国的汽车文化,比较隐蔽的如纸尿裤和瓶装水),迫使全世界离不开石油,也就离不开与之紧密相连的美元。由此看来,学会对美国消费文化说“不”,从根本上说其他国家对争取石油定价权来说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作者小传童媛春:笔名清华顽童。实战型国际资源学者。198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90年加入美国安然公司,1995年进入美国PVM石油经纪集团,1996年后长期从事国际资源研究、管理、贸易、投资和咨询工作,现任香港联中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拥有20多年的石油等资源国际业务发展和开拓经验。倡导在资源领域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和建设性的理论研究。《石油真相》童媛春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

布伦特原油价格相等,国内油价就相等吗?

布伦特原油价格的变化确实会对国内油价产生影响,但不一定能够直接导致国内油价相等。

首先,国内油价主要由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和政府调控因素决定。在国内,炼厂加工成本、运输成本、税费等因素都会对油价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并不完全取决于布伦特原油价格的变化。

其次,国内油价受到政府的价格管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府可能会采取一定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税费和价格等,以保证国内市场供需平衡和稳定。因此,国内油价可能会出现与布伦特原油价格不同步的情况。

最后,即使布伦特原油价格相等,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和政策差异,国内油价也可能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油价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布伦特原油价格的变化只是国内油价变化的一个因素,不能单纯地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简单的直接关系。

串通涨价的专家解读

国家发改委日前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和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其主要打击对象为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如何看待这个现象?是否违反《价格法》?如何处罚?某网站对有关专家进行了访谈。

嘉宾:

赵鹤冲 北京市价格协会秘书长

邱宝昌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

统一涨价涉嫌违反《价格法》

网:国家发改委日前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和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其主要打击对象为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发改委如此着急?检查后如何打击?

赵鹤冲:这检查是很正常的,检查它也不是说每项在什么的话,我们都要进行检查,检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不是说因为什么了,我们就要查。

邱宝昌:当时我为什么要给发改委致函,认为统一涨价涉嫌违反《价格法》呢?我认为是这样,原来看到牛奶搞南京宣言声明政府也没有声音,马上快餐店也要搞,这种做法纷纷效仿,有的是协会,有的是几家企业联合在一起讨论协商,这样我认为是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政府应该出面制止,应该要认定它,应该有一个声音。所以这一次致函以后,我看政府的声音是很强有力的。

如果不发这个通知政府没有声音的话,这以后是连锁反应,后果堪优。今天这个协会,明天那个协会,今天这两个企业,明天那两个企业,那我们这个市场的价格秩序就非常的混乱,到一定时候调控就很难了。所以有这种苗头,应该把这种乱的苗头要扼杀在摇篮当中。

判定需要时间

网:既然涉嫌违法为什么不立即查处呢?

赵鹤冲:价格法的制定都是在国家发改委,认定是否违法有个调查取证的时间。

邱宝昌:它也有一个过程,它是不是违法现在我们还不能说,只能说是涉嫌,经过有关部门查处认定以后还能说合法还是违法,我们是建议政府来查处和认定。

网:如果是企业的单独提价,就不存在法律风险。那么如果企业分开涨价呢?

邱宝昌:只要有协商,分开不是同时,只要有协商,市场价格暗地里不是公开的,有可能是这样,不要能够查到,只要通过协商来定价。

只要你通过开会协商或者互相讨论怎么定价,这样的话即使不公开这样查处,也都是违法的,不允许的吗,但是难度大。

网:取证难度挺大的,比如它们形成一个攻守同盟那就不好了。

邱宝昌: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首先你明目张胆都不查的话,那不更难查吧,只要政府有声音不允许这样,法律上是有刚性的,是有强制力的,你只要违法了就要处罚你。现在如果政府涉嫌违法都没有声音,人家不都效仿吗?如果私下里没有查到也没办法,如果查到了确实是通过私下协商定价的话肯定受处罚的。

协商定价不是真正反映成本和供求

网:近期垄断行业,比如电力行业和石油行业也纷纷要求涨价,如何看待?

赵鹤冲:这些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都是在中央,也就是在国家发改委,地方是没有权力的,所以这一块究竟应该是什么呢?是调还是不调,还是应该怎么着,怎么考虑,都应该国家发改委它那儿做解释。

邱宝昌:我讲一个观点,为什么我关注方便面价格,它是食品价格,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这个价格一涨价,与老百姓基本消费生活有关的价格涨价容易起连锁反应,有的企业趁机哄抬物价,所以民生的问题必须得到关注。

另外,企业本身涨价无可厚非,原材料涨价了,人力成本涨价了,企业自主定价为什么不能涨价,可以涨价,涨价的理由根据什么,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但是现在通过协商定价就不是真正反映成本和供求关系了,可以操纵价格了,你有市场垄断地位,乱用市场垄断地位、优势地位就不行了,它一串通有联盟,消费者权益就受到损害了。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了,价格和价值不相符,不是市场定价的机制,而是通过同盟谋取高额的利润的定价,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声音还是非常强的声音,我认为规范这个市场是有好处的。所以第一我是非常欢迎的,也非常认可的。

如何处罚?

和讯网:目前,国家法律对此类价格联盟的处罚力度非常小。之前对很多价格联盟的处理也是不了了之。因为法律虽然写着反对价格垄断,但在操作中,还没有见到任何一起价格垄断被制裁过。对价格垄断的制裁为什么没有很好的实施?政府应该如何监督?

邱宝昌:相关处罚有,根据《价格法》40条有规定,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这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 至于在实际中如何执行这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责了。 叶檀:不要指责日化巨头涨价

市场传闻,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四大日化品牌商品下月将集体涨价,掀起轩然大波。从法律到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都有人提出质疑,新华社更是连发五篇文章,指责大型企业窜通涨价——是可忍孰不可忍?

对企业的道德谴责无法代替理性的分析,责怪企业涨价不如责怪全球央行的负利率政策,宽松的流动性是石油等基础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罪魁祸首。

目前为止,全球流动性仍在泛滥,美国第二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使全球原油价格站稳在每桶100美元附近,而中国到现在都处于负利率状态,宽松的流动性直接导致两大结果:通胀预期挥之不去,所有与石油相关的原材料价格全部都大幅上升。期货市场绝大部分是不交割的交易单,说明目前的石油价格上升是流动性过剩的产物,而不是实体经济的真实需要。

日化产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联合利华大中国区副总裁曾锡文向媒体表示:“日化行业所用的原料大部分是石油的副产品,目前国际油价已从去年的50美元/桶涨到了现在的100多美元/桶,石化类产品价格上涨了60%,植物油价格上涨了50%~60%,无机盐价格上涨了40%~50%,而运输物流成本也比去年同期上涨了不少。”

笔者恰巧在上周与某家中型日化产品的董事长见了面,被告知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50%以上,大宗的洗发水等产品如果不涨价,就是赔本赚吆喝,目前之所以还能支撑,主要是因为去年囤积的原材料消化了部分成本。可见,这一轮涨价是大企业涨价在先,随后中小型日化企业必然跟涨。

上一轮日化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是在2008年年中,恰好处于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前的通胀全面恶化之时,而现在,我们显然又看到了全面通胀的阴影。

下游的日化企业日子难过,上游的原材料巨型企业过上了繁花似锦的好日子。根据2010年年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巨头,总利润达到2651亿元人民币,其中中石油净利约1400亿元、中海油544亿元、中石化707亿元,涨幅分别为35.6%、84.5%和12.8%。

并不奇怪,在中国成品油价格已经到达历史最高点的时候,石化巨头们仍然以原油价格上涨、炼油亏损为由,继续游说成本油价格上升。上月,受国际油价上涨影响,发改委已宣布上调汽、柴油价格,汽油价格升幅约为4.5%,柴油价格升幅约为5.0%。据某银行[12.84 -0.62% ](601166,股吧)测算,此次油价上调效应在工业生产中完全传导、释放后,将带动PPI环比上升约0.3个百分点,带动CPI环比上升约0.2个百分点。

事实上,不仅成品油价格上升到历史最高位,石油衍生品价格也在大涨特涨,如丙烯、环氧丙等产品的价格也在节节上升,直接推高了下游企业的原材料价格。一轮由货币流动性过剩推导的通胀已经传导到下游产业链,包括粮食、日化品等在内的所有企业的价格都处于上升通道之中。

此时,最应该受到谴责的是包括美联储、中国央行在内的全球主要央行,正是这些央行不负责任地大规模货币发放行为导致全球流动性失控,全球通胀预期进一步恶化。其次,应该受到谴责的是中石化、中石油等石化巨头,这些巨型央企存在的最大理由是在关键时刻保持经济稳定,但现实已经证明,这些企业往往在通胀预期恶化的时候火上浇油。

不指责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指责石化巨头们火上浇油,一味指责下游的日化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无疑是杮子单捡软的捏。因为他们不敢指责央行,不敢指责大型央企,却对下游企业的价格说三道四,难道是想让下游企业扛住所有的通胀成本?如此欺软怕硬的结果是让全部的下游企业破产。

当然,我们不怀疑有些巨型企业在价格方面可能会互相通气,但在这方面法律有严格的约束,照章办事即可。《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如果有确凿的证据,严厉处罚就是。

发改委在对窜通上涨农产品价格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没有不怕发改委的商家人,除非是放弃中国这个大市场。

去年7月,发改委通报了山东省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被处以10万元罚款;河南省中牟县当地冷藏保鲜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大蒜冷藏收费标准被处以8万元罚款;广东省广州市大鹏物流2号仓西一库某经销商哄抬绿豆价格,被处以2万元罚款。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绿豆市场价格,被处以法定最高处罚额100万元。发改委的重拳出击让价格短期下降,但此后绿豆仍存在小幅上涨,说明除了窜通涨价之外,还存在货币与成本因素。

处于产业链后端的企业不掌握营销渠道,窜通涨价成本极高,并且,产品替代效应强,即使大品牌窜通涨价,质量好的民族品牌就可以逢低扩大市场,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竞争性强的下游企业不会使出涨价的招术。

斥责企业必须分清原委,否则,我们就是在处罚市场本身,而放过了制造通胀的部门与企业。我们指责市场行为,很有可能是在为损害市场的货币与垄断行为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