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柴油调价窗口明天开始吗?-汽柴油价格暂缓调整
1.哪些石油制品要交消费税?
2.为了环保,应不应该对汽车尾气进行征税?
3.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吗
4.国税发(1995)197号文是否仍适用?
5.燃油(柴油)的税率是多少
6.交消费税的物品有哪些?
哪些石油制品要交消费税?
含铅汽油 0.28元/升;无铅汽油?0.20元/升;柴油 0.10元/升;航空煤油?0.10元/升;石脑油 0.20元/升;溶剂油 0.20元/升;润滑油 0.20元/升;燃料油 0.10元/升。
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亦按照1元/升来征收。
扩展资料以山东芳烃汽油为例,密度在0.72~0.73为例,征收消费税后其价格将增加369~389元/吨。而以华北地区调和国三93#汽油方案添加,芳烃汽油添加比例在30%左右。可知,增收消费税后,调和国三93#汽油成本将增加约410.3~416.3元/吨。
国内市场流通比较广泛的液体油品资源多为地方企业的产品,这些资源的用途85%以上基本用作调和油。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说,在原料成本优势减少的情况下,调油商只能挑选相对质量较好的调和原料,届时调油利润必然大跌,预计调油市场会有相当规模的萎缩。
另一方面,为减免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调和商或逐步转向国标原料采购为主,对调和油品质量的升级提供强硬的助推力。“对成品油市场而言,调和油市场萎缩后,‘正规军’的占有率必然大增,两大集团供应上的‘垄断’地位将更牢固。”
百度百科-消费税
为了环保,应不应该对汽车尾气进行征税?
2015年8月5日,环境保护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
但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仅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故该法曾被指“帽子大、内容小”。
目前汽车日益增多,环境也确实每况愈下。
从初衷来看,增加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汽车进行征收“环保税”,从而抑制人们购买高排量、高污染的汽车。同时,也鼓励了汽车生产厂家多生产环保型汽车,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可是,作为汽车使用者,我想问一句汽车的税收还低吗?很多人都知道,其中有一项就是根据排量大小来决定税收多少的(虽说是向厂家征收的消费税,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算在消费者头上)。
但是,国内目前污染源根本原因真的是由“汽车”引起的吗?增加汽车汽车尾气税收,人们真的会因为税收而开的少吗?有钱人真的会因为税收,而购买低排量汽车吗?
从我们经历过的历史来看,2015年12月15日有关部门暂停暂缓调整成品油价格,美而言之不降油价是为了环保。可现实中又有几人为了节省油钱,而不开车出行呢?
再退一步讲,如果考察一下国内曾多次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名征收的各种税费,哪一个又真正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
本人只是希望,征收汽车尾气污染税能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而不是税收部门增加收入的一个噱头。
当前国内,很多税收最终都偏离了政策的初衷,沦为了有关部门“增收”的手段。
就当前国内环境污染情况而言,不要期望通过“环境污染税”、“环境保护税”就能够解决污染问题。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在我看来中国并不缺乏制度、法律,缺乏的只是执行力。
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吗
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财务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5)197号文是否仍适用?
国税发[1995]197号文应该是仍然有效的。
因为在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中并没有废止该文件。
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9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73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01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001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00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072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440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068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5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
37.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0号)。
38.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14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4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65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9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95号)。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78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49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5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078 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23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3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31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9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92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5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1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建本局建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24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008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的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015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053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71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07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462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第〔1999〕533号)。
7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
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1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1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593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045号)。
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555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
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14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Page: ]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
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262号)。
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
9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
9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
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09号)。
9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
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00号)。
9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
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099号)。
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34号)。
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
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86号)。
1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号)。
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号)。
1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55号)。
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055号)。
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
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
1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
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
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
1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
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
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803 号)。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2号)。
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1〕396号)。
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9 号)。
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
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
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
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
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
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172号)。
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2号)。
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
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
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059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1〕009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071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066号)。
135.《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7号)。
136.《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70号)。
137.《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176号)。
138.《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663号)。
139.《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0〕049号)。
140.《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68号)。
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88号)。
142.《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 237号)。
14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021号)。
14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 027号)。
145.《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13号)。
146.《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049号)。
14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
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国税发〔1994〕099号)。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2号)。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4〕072号)。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06号)。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
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
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49号)。
1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国税发〔1996〕151号)。
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592号)。
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业税票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7号)。
1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9号)。
1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311号)。
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008号)。
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188号)。
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美德西安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67号)。
1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国税函〔1997〕375号)。
1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7〕457号)。
1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使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8号)。
1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部门尽快建立局域网络应用环境的通知》(国税函〔1997〕473号)。
1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86号)。
.....................................
国税发[2006]62号文件: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燃油(柴油)的税率是多少
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从量计征的,不是按税率计算的;
即100升无铅汽油应交成品油消费税=100*1.0(每升单位税额)=100元,100升含铅汽油应交成品油消费税=100*1.4(每升单位税额)=140元,100升柴油应交成品油消费税=100*0.8(每升单位税额)=80元,这个税包含在油价中。
扩展资料:
燃油税是指政府对燃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其基本原理是:车辆类型及行驶里程长短,载货量大小是与耗油量的多少紧密相连的,耗油越多证明其享有使用公路的权力越多,因此,包含在油价中上交的燃油税就随之增多,对公路养护所尽的义务也就越多。
一般来说,开征燃油税油价肯定会涨,在油价高企,下调油价呼声很高的情况下,若先调低油价,再出台燃油税,消费者实际负担变化不大,应是一个好的出台时机,但具体幅度还要等出台时才能见分晓。
参考资料:
交消费税的物品有哪些?
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酒。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
高档化妆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税目调整为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小汽车。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桦、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电池。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涂料。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交消费税的一定交增值税吗?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也就是说这个商品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范畴。消费税是针对应税货物征收的,而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征收的,所以,一般情况来讲,消费税的应税项目也就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